企业零申报的五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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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介绍
注册公司以后开始营业,税务申报工作就要展开,但是企业初期往往会出现一些零申报的情况,那么哪
些情形会出现零申报呢? 给你总结了以下五点。
情形1:
工商登记改革后,市场主体办理了营业执照,但由于存在未能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或者尚不确定从事何种
经营行为等多种原因,较长时间没有发生经营行为的情况增多,导致出现零申报。
税务机关告诉你,不要担心,零申报属于正常申报。
情形2:
纳税人开业后处于筹建期,但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可以随意申报,先看看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开(筹)办
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
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
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
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
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
15号)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
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
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在税前扣除。因此
,纳税人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税务机关告诉你,企业处于筹建期的,应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费用归集和税前扣除,准确判断筹办期结
束时间,正确进行申报。
情形3:
成本费用>收入合计,纳税人为避免麻烦,感觉反正都是亏损,即使有收入也违规进行零申报。
税务机关告诉你,你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你的处理可能会将亏损人为转移到以后年度申报,造成人为
延长亏损可弥补期间,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
情形4:
当期存在收入,但为了偷逃税款,进行涉嫌虚假零申报。
税务机关告诉你,你出大问题了,你的行为涉嫌虚假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还涉嫌偷税,那么只能对
你采取法律手段了。
情形5:
需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24号)第六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纳税人伪造、
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
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
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以上五种情形,注册公司可以申请零申报,为你提供专业的代理注册,代理记账业务。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客服QQ:492348455
客服微信:13165989359
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搜即讯信息网上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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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行为等多种原因,较长时间没有发生经营行为的情况增多,导致出现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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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开(筹)办
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
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
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
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
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
15号)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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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税务机关告诉你,企业处于筹建期的,应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费用归集和税前扣除,准确判断筹办期结
束时间,正确进行申报。
情形3:
成本费用>收入合计,纳税人为避免麻烦,感觉反正都是亏损,即使有收入也违规进行零申报。
税务机关告诉你,你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你的处理可能会将亏损人为转移到以后年度申报,造成人为
延长亏损可弥补期间,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
情形4:
当期存在收入,但为了偷逃税款,进行涉嫌虚假零申报。
税务机关告诉你,你出大问题了,你的行为涉嫌虚假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还涉嫌偷税,那么只能对
你采取法律手段了。
情形5:
需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24号)第六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纳税人伪造、
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
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
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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