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商标法修订条款

更新时间:2020-10-2040次浏览| 信息编号:z59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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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将从2019年12月27日起加入《马德里议定书》。这意味着可以通过递交马来西亚的国际申请得到保护,而不再需要单独提交马来西亚国家商标。如果存在多个相关申请国家,那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途径来提交商标通常比在每个相关国家提交国家申请更具成本效益。

马来西亚商标保护和商标权利行使阶段新增和扩充的内容

1. 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

新法扩大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旧法规定,商标侵权仅限于在注册商标指定的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标识才构成侵权。而按照新法的规定,侵权人若在与注册商标指定的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商标权利人同样可主张商标侵权,这就大大增加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2. 确立了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制度

旧法体系下,商标的实际使用人需在guan方登记方可合法使用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新法废除了这一规定,重新确立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制度。商标实际使用人获得商标注册人的书面授权即可合法使用注册商标,向guan方登记不再是强制性要求。

3. 商标推定有效的时间缩短

马来西亚商标法规定了推定有效制度,只要注册商标不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的注册、或者使用过程中变为通用名称、或者其他绝对驳回事由中规定的情形,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商标即可被推定在任何情形下都具有效力。旧法规定商标推定有效的时间为注册日起满七年,新法将这一时段缩短为五年。

4. 恶意发出侵权警告信以及虚构注册商标将面临处罚

在商标维权实践中,存在缺乏商标权利基础却对他人发出商标侵权警告信的恶意维权的情况。针对这一情况,新法赋予收到恶意侵权警告信的受害人向法院寻求救济的权利。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出具其经营行为没有侵害恶意维权人所主张的商标权的声明、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恶意维权人继续向其发出此类警告信,受害人若因他人的恶意侵权警告而遭受财产损失的,还可主张损害赔偿。

新法同时规定,相关主体若明知其商标未获得注册却将其商标用作注册商标的,该主体将面临罚款。

5. 强化商标侵权救济措施

新法列明了四种侵权救济措施,包括损害赔偿、侵权利润所得、禁令和强制命令。按照旧法的规定,商标权人遭受商标侵权后,其只能在自身的实际损失与侵权人的侵权得利两者之间选择一项作为侵权赔偿的依据,新法则赋予商标权人在主张自身损失的赔偿后,还可进一步要求根据侵权人的实际获利情况获得额外补偿,这一规定显然对商标权人更为有利。

新法还赋予法院对侵权人发出强制命令的权利,包括销毁侵权标识和货物,处置侵权商品等。 在民事诉讼中,新法还赋予法院向权利人判定额外损害赔偿金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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