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商标法修改制度

更新时间:2020-10-2396次浏览| 信息编号:z596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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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1日,法国《企业成长与转型法》草案最终通过。从政府公布的条例草案来看,《知识产权法典》第七编内容将修订,既涉及法国商标注册的实质要件,又涉及商标注册的程序要件:

一、删除“图形表示”商标注册要件

目前《法典》第L711-1条将商标定义为“用于区分一个自然人或法人的产品或服务的可通过图形表示的标识”。因此,现行商标法要求申请注册商标可以“图形”表示。条例草案删除了“图形表示”要件,仅要求标识“以一种使任何人能够清楚和明确地确定保护客体的方式”在登记簿上表示。新要求借用了欧盟2015/2436条例第3条的措辞,允许可以任何适当的形式表示一个标识,只要它是“清晰、准确、容易获得、可理解、持久和客观的”,不必用“图形”来表示。

但应注意,不同类型的商标(颜色组合商标、位置商标、动态商标)等满足“清楚和明确”要求的具体途径有所不同。例如“申请由多种颜色组合而成的商标,需要确定、统一的方式,有系统地安排颜色之间的关系,才符合商标必须达到的“清楚和明确”这一条件。

“图形表示”要件的删除,为非传统商标注册铺平道路。只要找到一种足够持久、可理解、清楚、明确的方式,表示希望获得保护的声音、动图、气味或味道商标,例如利用MP3、MP4文件、文字描述甚至样品。虽然“图形表示”要求被克服,注册非传统商标仍然面临着“显著性”要求的障碍。

二、修改禁止注册的事由

草案修改了不予注册的绝对事由和相对事由。绝对事由方面,草案明确规定“缺乏显著性的商标不予注册”,而“显著性”这一要求在此之前一直是长期被忽视的。现行《法典》第L711-2条仅规定通用名称、描述性标识或名称、由功能决定的标识应被视为缺乏显著性,从而不予注册上述名称或标识。但事实上,显著性可以被理解为商标拥有的一种区分商业来源的能力,一个非通用、非描述性的名称仍然可能不具有“显著性”。

三、修改异议程序

法国商标异议程序修改后将更接近于欧盟知识产权局负责的欧盟商标异议程序。简而言之,如果商标侵犯在先权利,可在商标申请公布后两个月内向法国工业产权局提交一份简要的书面“异议声明”,其中仅须载明当事人的身份和争议商标。随后,异议人将获得一个月的额外时间陈述理由和提交证据以支持其异议。

草案还扩大了异议程序中可援引的在先权利的范围,增加了驰名或著名商标(如果争议申请注册的商标不正当的利用或损害商标声誉),公司名称或字号(如果存在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地理标志以及地方政府、机构、机关、公法组织的名称、形象或声誉。

四、创设新的商标无效及撤销行政程序

本次商标法修订将原属于法院的权力转授给法国工业产权局。草案修订《法典》第L716-5条,明确了法国工业产权局的专属权力,即无效宣告请求和撤销请求仅可向工业产权局提出。但其他民事诉讼和与商标有关的请求仍然只能向法院提出。

由工业产权局专属受理无效或撤销请求可基于不予注册的绝对事由以及部分相对事由,后者包括有损在先商标权、企业名称、地理标志、地方政府名称等。

但如果基于其它相对事由,如侵权他人著作权、域名等,仍归法院专属管辖。除此以外,如果无效或撤销请求是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以反诉请求形式提出,或与商标侵权诉讼相关联,仍归法院专属管辖。虽然工业产权局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专属受理权,但新设行政程序将很大程度上提供有效与快速的途径宣告无效或撤销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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