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商标法的修改制度

更新时间:2020-10-26158次浏览| 信息编号:z596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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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司法及消费者保护部和德国专利商标局为推动新《指令》在德国商标法中的转化实施开展了紧张的筹备工作。本次改革主要围绕《德国商标法》展开,相应改革内容预计于2019年1月14日生效。大体而言,本次改革并未涉及对现有商标法体系的根本变动,但有一些较为重要的实质修改,在此归纳要点如下:

1. 不再强制要求商标具有书面可呈现性

以往德国商标申请需要具有书面可呈现性。但随着商标申请电子化的改革,德国商标保护的标识被允许通过一般现有技术以合适的形式进行呈现,只要能够满足清晰、可外化等条件即可。

2. 增加证明商标类型

德国选择在商标法内引入证明商标这一商标类型。与传统的商标不同,证明商标一般用于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材料、产品制造方法/服务提供方式、质量或其他品质达到了特定标准。

3. 增加商标许可新规定

商标许可信息将依请求呈现在guan方登记簿中,将包含被许可人信息、许可类型以及可能的限制规定等内容。值得注意的是,获得商标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将可在特定情况下以商标侵权为诉由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4. 商标保护期限及续展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自2019年1月14日起新注册的德国商标,其每十年的商标续展截止日期,将不再是以往规定的申请日所在月月末,而是调整为申请日所在日当天。在该日期前已注册的德国商标,则其续展仍沿用旧规定。德国专利商标局也会在商标有效期届满前8个月预先提醒权利人,续展费可以在保护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缴纳,或随滞纳金于保护期届满后6个月的宽展期内进行补缴。

5. 商标异议程序的修改要点

按照改革新规定,商标异议程序将不再局限于单一的在先权利,而是可以基于多项在先权利提起一件异议程序请求,且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也将被纳入到异议理由中。

提请商标异议程序费用将提高。

异议申请受理后,为便于异议双方的进一步谈判,德国专利商标局将基于双方共同提出的申请而提供至少两个月的冷静期,这一期限还可依据双方共同的请求而延长。

对于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的要求将进一步严格,“五年未使用”起算日期将由现在的注册公告日修改为申请日或优先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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