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商标法的修改

更新时间:2020-11-0510次浏览| 信息编号:z597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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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旧法相较,新法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第15/2001号商标法》(以下简称旧法)仅允许二维商标注册,包括文字、字母、数字组合、图形、形状、颜色组合以及以上要素的组合。《第20/2016号商标和地理标志法》(以下简称新法)则增加了三维商标、声音商标和全息图三种允许注册的商标形式。这三种新形式商标的注册程序和要求,商标局将随后再做出进一步规定。

二、旧法规定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包括:

1.违反现行法律、法规、道德、公共秩序;

2.缺乏显著特征;

3.通用名称;

4.是对商品或服务的直接描述。

而新法就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增加了两条规定,即:

1.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性或者产地误认;

2.含有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用途、特性不符的描述。

三、对于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新法明确规定,只有在增加具有商标识别功能的词汇后才可以作为新的商标提交申请。

四、关于商标申请和审查的程序方面,新法做出了如下修改:

1.新法增加电子申请的形式(旧法仅支持纸质申请);

2.新法规定商标公告后再进行实质审查(旧法则规定实质审查后再进行商标公告);

3.新法规定异议期为2个月(旧法下异议期为3个月);

4.新法规定申请中的商标也能提交转让申请(旧法规定转让申请需在商标获得注册后方能提交);

5.新法规定注册商标到期日前6个月内可以提交续展申请,到期日后6个月为续展宽展期(旧法规定注册商标需在到期日前1年内提交续展申请,并且没有宽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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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网址:http://hz.sojixun.com/shangbiaozhuce/z5977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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